孙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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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劳动纠纷

夫妻婚姻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孙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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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张三的舅舅生前立遗嘱把10万元遗赠给张三(男),2007年5月15日,张三的舅舅去世,同年5月20日,张三表示接受10万元赠与。

  李*(女)于2007年8月与父亲母亲共同购买一处房屋,在银行贷款10万元。房产证名字为李*跟李*父母三人。

  2008年1月1日,张三与李*登记结婚。婚后,李*提出用张三的10万元偿还其与父母购房的10万元银行贷款,张三同意并且于2008年2月1日去银行办理了还贷手续。

  婚后不到两月,李*发现张三在外与人同居,并且同居者也知道张三李*的婚姻情况。两人矛盾激发,张三提出离婚,要求李*偿还10万元,李*认为1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张三同意为其及父母偿还贷款,属于赠与性质,不同意偿还,同时如果离婚要求张三赔偿青春损失费5万元。张三索求无果,提出李*及其父母的房屋属于李*的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一半。自己没有赠与10万元于李*父母的意思,因此,李*必须偿还。

  由于双方都出于自己的立场考虑,协商离婚不成。张三起诉离婚,请求李*偿还10万借款,并且分割李*所占房子份额的一半。

  法律分析:

  据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精神,一方婚前财产始终归一方所有,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本案中,张三的10万元遗赠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因为其婚后答应帮李*及其父母偿还贷款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赠与给李*及其父母。

  同理,李*与其父母的房屋也属于婚前财产,是李*的个人财产,张三提出分割份额的要求于法无据。

  婚姻法19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无此约定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有权要求返。因此,张三的10万元与李*的房屋产权都是婚前财产,未产生混同,故张三与李*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张三可向李*主张返还10万元。

  李*要求张三赔偿青春损失费,这在法律上没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婚姻法中,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四种情况,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有过错一方,因此,李*可以要求张三承担损害赔偿,但由于法律对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标准没有规定,这就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建议:

  本案中,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新婚姻法的精神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如果财产一直由婚前存续到婚后,那么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问题。这就要看个人财产有没有发生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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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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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毅
  • 执业律所:山东齐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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