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红律师

潘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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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珠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分手、离婚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吗?

来源:潘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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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词语,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属于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实践中实践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诉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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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98号(香洲区法院斜对面、香洲区府正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潘永红
  • 执业律所: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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