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红律师

潘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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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搜集办法

来源:潘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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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搜集办法


     1.收集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最好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证据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5)亲子鉴定类的证据,由专门的机构鉴定,一般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

 

   3.收集视听证据

  (1)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2)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4.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即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私自拍录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证时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或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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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潘永红
  • 执业律所: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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