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丽娟律师

伍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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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连云港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离婚前要不要做财产保全

来源:伍丽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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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经常发生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离婚后如发现一方在离婚时有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可以在发现后2年内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为了增加审判的可操作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制裁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总之,修改后的《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加大了对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或得知对方起诉离婚之时,即应该开始着手防止财产转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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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伍丽娟
  • 执业律所: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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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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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55号四楼(九龙大世界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