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丽娟律师

伍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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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连云港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离婚时如何向过错方要求赔偿?

来源:伍丽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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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与被告徐某于1991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并同居生活,于同年8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1个儿子,建有的共同财产。两人为了供小孩读书均在外地打工,孩子由徐某父母暂代。初到外面见到如此繁华城市的徐某,心里有些荡漾,夫妻两人各自找了份工作,不在同一厂里上班,经过一个月的熟悉,徐某认识了厂里同一车间的林某,两人经常在一起聊天,双方发现很聊得来就互相表明了心态,而且在外与林某重新租了一套房,之后徐某经常背着何某在外与林某秘密同居。但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他们的行为很快被徐某的妻子何某发现并证实,何某对丈夫说,只要他承认错误并改正,她可以既往不咎。但徐某非但不承认,仍然执迷不悟,他一边哄骗妻子,一边哄林某,幻想着“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徐某的妻子何某对其丈夫有着深深的感情,刚开始还像原谅丈夫,但后来丈夫的所作所为令她很是寒心,为此何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儿子归何某抚养,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准予何某与徐某离婚;二、何某分得其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三、夫妻双方所生儿子徐某某由何某抚养;四、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75元,自判决之日起至其儿子18岁止。

    法官说法

    本案中徐某与林某同居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没有以夫妻名义但已形成的婚外同居关系,尽管他对外不承认与白某同居关系,但在外有为同居作了物质上的准备,事实上也的确与林某同居,并且被何某发现和证实。正是这种关系的存在,导致了家庭的破裂。徐某的妻子何某提出离婚的理由也是因为徐某与林某存在的同居关系。在这次离婚纠纷中徐某负有主要过错,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决。徐某的妻子何某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受害人的地位,家庭的破裂是由于丈夫的外遇,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并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已经没有了感情,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所以,离婚条件成立。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应该照顾无过错方,因此财产分割时因徐某承担主要责任,财产因少分。女方赵某并无过错,,应多分一些财产,并要求损害赔偿,这样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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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伍丽娟
  • 执业律所: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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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55号四楼(九龙大世界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