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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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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车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二次或多次交通事故,交强险及三责险是否均可分别在责任限额内重复赔偿?

来源:孙永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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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及第八条“…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之规定可以看出,就交强险而言,同一车辆在同一个保险年度内如发生两次或多次交通事故可分别在责任限额内重复赔偿。另外,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之规定可以看出,这里也说到每次事故,说明就三责险而言,同一车辆在同一个保险年度内如发生二次或多次交通事故的,也可分别在责任限额内重复赔偿。

司法实践如下:

2006年3月14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一条第7项:保险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中承担责任的限额,而不是对保险期内所有事故承担责任的限额。保险公司在历次事故中已赔偿的数额,在本次事故赔偿时,不在责任限额中扣除。

2011年1月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列举情况外,交强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在保险期限内,机动车发生多次事故的,保险公司每次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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