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他人之名结婚后离婚纠纷的解决途径
王某与胡某恋爱不久欲结婚,由于胡某自己未达法定婚龄,便冒用她姐姐的曾用名及身份证号码于2006年6月与王某登记结婚,结婚证上使用的照片合影却是胡某本人和王某,婚后生育一子。2013年5月,王某与胡某因感情不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王某多次找胡某协议离婚,但胡某故意不予配合。那么,王某能通过哪些途径打这场离婚官司呢?
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最省事,不过协议离婚须双方自愿才可行,但是胡某不配合。
二、民政局撤销该结婚登记。胡某向民政局申请,希望民政局撤销该结婚登记,但不被待见。
三、起诉离婚。该以谁为被告?
结婚证上使用的是胡某本人与王某的合影照片,婚后与申请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孩子的人也是胡某,以胡某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似乎可行。于是,以胡某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却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起诉。后胡某又以结婚证上载明的胡某的姐姐为被告进行试探性起诉,结果法院以同一理由裁定不以受理。
四、提起行政诉讼。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行吗?
尽管当事人冒用他们名义结婚存在过错,但民政局审查不严也存有过错。起诉民政局,要求其撤销该结婚登记,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该结婚登记行为已经超过了五年的最长保护期限。
五、书面申请民政局撤销该结婚登记,如果民政局不作为,可以以民政局不作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民政局依法撤销该错误的结婚登记,这是民政局的法定职责。王某的离婚纠纷最终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