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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时怎么办?

来源:孙永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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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须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不服的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劳动争议案件须遵循仲裁前置程序。

      但在现实生活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进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总会遭受严重阻碍,即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受损。例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问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直接不接收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任何材料;收下材料,但不出具收据,也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还有的虽然收下材料,但告知劳动者排队等候通知,同时拒绝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当遇到诸如上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不作为或怠于作为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该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针对上述情况,向法院起诉时,需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作为或逾期不作为方面的证据,否则,法院将以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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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永旭
  • 执业律所:贵州万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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