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离婚时没有取得产权的房屋怎么判
来源:孙永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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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有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将会怎么判?笔者将通过以下判例向你解答。
薛某(女)起诉杨某离婚。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3岁的儿子由薛某抚养,但对共同建造的房屋争执不下。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于是,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之规定,杨某与薛某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薛某腿部有残疾,且直接抚养婚子,所以将该房屋的居住权判归薛某。
律师解析: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可知,对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归属有争议的,由于该房屋将来是否能够取得产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法院当然不宜就房屋的归属作出判决,但若该房屋具有使用价值,则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将该房屋的使用权判归其中一方享有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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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旭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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