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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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毕业的小王在B公司工作。2019年11月7日,B公司向小王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因小王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也不愿意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原签订的合同截至期限为2021年月5月23日,公司决定于2021年2月7日提前终止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同年11月8日,B公司出具《撤销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撤回11月7日对王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小王于11月9日书面告知B公司已收到两份通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B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一种观点认为,2019年11月7日B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行使的是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一旦行使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2月7日解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2019年11月7日B公司通知小王2021年2月7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间点为2021年2月7日,B公司在此之前已通知小王撤回通知,在解除合同期间之前,B公司有权撤回通知。
笔者更支持第一种观点。本案中,小王于2019年11月9日书面告知B公司已经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B公司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7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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