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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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悖论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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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自一“出身”就担负了自己独有的使命,即保护那些依赖工作的人,保护他们的健康(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等)、人格(避免歧视、骚扰等)和经济利益(劳动报酬、离职补偿等)。一言以蔽之,劳动法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帮助劳动者获得“体面的工作”。由于劳动力只有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会真正的创造财富,借助公司独立法人制度的加持,劳动法伴随公司法获得百年的长足发展。而在一开始劳动法就定位于如何限制雇主滥用权利,在历史的长河中,诸如“五一假期”之类的劳动者诸多权益都是通过斗争而来,彰显了劳资对立的基本逻辑。然而,工业革命200多年之后的今天,劳动法的逻辑仍然会是如此吗?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这一宏大又很小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劳动法的立法方向就应该是政府对企业实施强有力的监管,通过立法强制提高劳动者的保护水平,如限制最长工作时间、提高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障标准等,如此用人单位需要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的权益水平自然水涨船高。然而理想是一回事,现实状况又是另一回事了。那么究竟靠什么来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权益呢?从最终促进员工福祉的角度,提高劳动者利益的手段包括政府管制、工会协商以及企业间的充分市场竞争。之于前者,如前所述政府管制并非灵丹妙药,有时政府也很难拿捏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点,特别是我国地区和行业差异极大。而如果指望员工组织起来与企业进行协商,固然能够兼顾行业和地区特点,但由于我国工会组织、集体协商机制不够完善,未能真正地深入基层代表员工意见,通过集体谈判为员工谋福利的案例极少,集体协商多数流于形式。这就变相导致中国的劳动者利益保护回过头还得依赖政府,而较少通过行业自律、集体协商来解决利益平衡问题。政府介入往往导致大量劳动争议进入仲裁诉讼和劳动监察领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在我国集体协商机制发扬光大之前,目前除了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只有让政府保持适度的谦抑,既要避免管制过度,又不能完全放任自流。

      我是武汉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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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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