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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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有无效力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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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本人认可的情形下,代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生效需签字盖章,是否意味着非得要劳动者本人签字才行?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法律条文中也是抽象概念,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显然不是“用人单位”这个拟制法人,而是得到具体法定代表人允许的公司员工代为行使签字或盖章的权利。同理,“劳动者”一词并不是能狭义理解为单个的劳动者本人,其他人如获得劳动者允许,代为行使劳动者意愿也是可行的。
    虽然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且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由他人代为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对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事前未授权但事后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因此,对于得到劳动者本人授权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应当承认该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违背了劳动者本人真实意思,则代签行为是无效的,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代签人代签劳动合同,应有劳动者事前的书面授权或者视频录音、文字等可以证明自己得到劳动者本人授权,其代签行为是代为表达劳动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在特殊情况下,代签人并未事前获得授权,如果在代为签订劳动合同后,得到劳动者本人的追认也是有效。追认行为不一定是要劳动者书面承认代签行为有效,也可以是向劳动者本人反映代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不表示反对即可。
二、代签劳动合同的风险
    在无证据证明代签人获得劳动者本人的授权或者事后认可代签行为,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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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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