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价值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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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同样的,公正和高效的处理劳动争议也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公正、及时、强制性和司法最终解决的价值取向。公正性体现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三方机制”;及时性体现在争议案件自仲裁庭组成后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可延长十五天审结,中止审理除外);强制性体现在诉前强制仲裁以及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程序,所以其体现普通民事诉讼的一般价值,如公正、效益、及时等,同时又体现了劳动争议诉讼特有的价值,如在程序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给劳动者倾斜性保护,在实质上给劳动者平等的参与诉讼的能力,从而促进程序上的公正,达成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都具有法律效力上的共同点。?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具有的共同程序价值,要求二者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共同价值,具体到制度层面就是一个可操作的制度相互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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