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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外卖吃出异物能否向网络平台索赔?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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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通过某外卖平台购买价值500元的外卖食品,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头发,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外卖平台。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通过外卖平台从某小吃店购买价值500元的外卖食品。外卖送到后,其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头发,遂将外卖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餐费500元,支付十倍赔偿5000元,并赔偿其维权的合理支出。


被告外卖平台辩称,其仅是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点餐订购外卖服务的网络平台,与李先生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其已经提供涉案订单中外卖餐食商家的实名信息,李先生也已知晓上述信息。同时,小吃店进驻外卖平台前,外卖平台已对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餐饮业经营资质材料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所以平台不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该外卖平台在涉案商家入驻平台前,已对该商家的经营资质等尽到了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且其可以披露涉案食品销售者的真实身份,故李先生要求该外卖平台退还餐费,支付十倍赔偿,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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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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