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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主张律师费的参照适用问题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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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参考适用型

“关于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问题。劳动者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显示劳动者因本案支付律师费8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劳动者胜诉比例和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折算所得律师费高于五千元,故公司应承担律师费5000元。”——(2019)浙0304民初4102号

2、安徽省——婉拒适用型

“关于劳动者主张的律师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本案中,劳动者的上述诉讼请求在其提前仲裁申请时并未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对其主张的律师费用等在本案中不予处理。”——(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69号

3、河南省——婉拒适用型

“至于劳动者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的问题,因双方对该费用承担没有约定,且劳动者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劳动者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019)豫09民终1642号

4、北京市——拒绝适用型

“在律师费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深劳人仲案号裁决书依据该规定裁决公司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用,但考虑到该第五十八条规定在行文上属于引导性条款,并非强制性规范,而结合本案案情,双方产生争议后,律师费并非劳动者必须支出的费用,故一审法院对于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律师费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公司要求无需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9)京03民终6532号

5、北京市——间接适用型

一审法院:“关于劳动者所支付的律师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中写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胜诉比例计算,公司应当负担1620元,因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应当按照该市上述条例执行,故本院不支持外公司要求不支付劳动者律师费的请求。”——(2018)京0105民初16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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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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