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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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中律师费的问题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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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胜诉后,可否要求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因此支付的各项成本,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等。估计也是对部分劳动者累诉后发出的疑问。为何会有如此困惑呢?主要源于深圳的一则规定:劳动争议劳动者胜诉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律师费。今天主要借此文章分享关于劳动争议律师费承担的问题。

一、一般原则-全国

谁委托,谁承担。简而言之,单位为自己的支出承担责任,属于经营风险类;劳动者为自己的维权成本承担责任。互不干扰。目前全国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层面,并没有对此类问题有明确的划分承担规定,且结合实践中来看,劳动争议纠纷基本遵循“谁委托,谁承担”律师费/成本原则。

二、特殊规定-深圳

目前只有深圳地区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承担问题有明文的规定。如下:

201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第一百一十二条:劳动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2015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2019年《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结合深圳当地的大量案例得知,基本审判实践中会直接适用该条款,若符合法定条件,即会支持劳动者该部分律师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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