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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败诉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劳动者的律师费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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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1月16日杨某与甲公司签订直播演艺合作合同,约定杨某为甲公司签约主播;甲公司为杨某提供演绎平台;在实习期过后甲公司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实习期6个月;杨某如外出必须请假,甲公司许可方能生效;甲公司收取杨某结算后的30%分成;工资的结算周期1个自然月;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2019年4月23日杨某停止主播工作,对于停播原因,双方各执一词。2019年5月15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其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甲公司承担律师费10000元。2019年5月17日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因此诉至法院。

诉讼庭审中甲公司辩称:杨某并未从被告处获得工资性劳动报酬。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工资性劳动报酬,是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双方为合作关系,甲公司只抽取30%的酬劳,其余为杨某个人收入。甲公司并未对杨某进行劳动管理。双方签订的是演艺合作合同。无论是合同名称还是其中对于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都与劳动合同具有显著的区别。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请。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关系。甲公司与杨某签订的直播演艺合作合同,该合同有对于杨某实习期6个月、甲公司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外出必须请假等约定,可以证明双方应为劳动关系,甲公司应依据劳动法规的规定,保障杨某的劳动者权益。双方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杨某也提供的票据,可以证明支付律师费10000元,故甲公司应予给付。

【评析】

本案中杨某与甲公司的用工模式并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标准的劳动关系。但由于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及实际执行的情形,与劳动关系认定的要件高度匹配,故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亦并无不当,类似于甲公司的相关经营主体也只能通过后期完善予以规避风险。但双方的合作协议确实存在律师代理费的约定,虽然该决定具有违约性质,但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法律并未禁止对用人单位设定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应属正当。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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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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