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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工伤律师——用人单位额外缴纳保险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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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进入被告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原告享受每年住院治疗保险待遇在职期间,原告患有癌症,在医院做了手术,后进行化疗。原告持有效住院手续到被告下属单位要求支付住院治疗保险费用时,遭到拒付。被告下属单位让原告去市公司询问,市公司答复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住院治疗保险费用,引起纠纷。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被告公司的员工,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构成的是保险代理关系,即便被告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费用,也应该是一年的,并非是两年的。

在本案中,原告是被告公司下属单位的外勤制员工,职级为经理,其和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保险代理合同的关系,在从事业务期间,原告突然患上了癌症,入住医院,按照被告上级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原告符合规定中的医疗保险额度的规定,被告为让原告享受上述福利是违反规定的,因此,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费的诉求。

本案中,涉及到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之外另外给职工购买的保险,这一部分的保险的缴纳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用人单位额外购买的保险,主要还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为主,被告上级公司之后对基本福利进行了调整,因此,原告主张的两年保险福利待遇也就只能主张一年了。

在生活中,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额外购买保险,但是作为劳动者,需要仔细审查保险内容和赔付标准,这样,当个人权利受损失时才能通过保险减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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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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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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