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行政主体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则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职务违法
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
(三)损害后果
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联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行政行为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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