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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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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债权让与合同一般发生在债权人想要将自己的债权让与给第三人的时候,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将债权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让给第三人所需要签的合同。只有当债权让与合同满足实践性合同所必须的要件时,债权让与合同才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必须包含两个要件:

1、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说双方都对合同中的内容表示同意。

2、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履行先合同义务之后,合同才成立。

那么争议点也就在于债权让与合同是否具有这两个要件,只有当债权让与合同满足这个要见的时候,债权让与合同才是实践性合同。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很显然,债权让与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当然也符合合同的要件,即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则肯定也符合实践性合同的第一个要件,那么重点就在于是否符合第二个要件了。债权的转让在签订合同时就生效,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因此,债权转让不是实践性合同。

二、法律对于债权转让的限制

债权的转让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贯彻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合同法》对于转让债权的行为做了限制。

1、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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