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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考(第三期):一方为精神病人,怎么离婚?(分析主体问题)

来源:宋志轩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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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琐事太多,再加上寒冷气流袭击南昌,吹的人不想工作,故而《法律思考》一直处于休眠状态,今天天气暖和一些,那就更新一章好了。前几天和同事吃火锅的时候,我问了一个问题:“怎么和精神病人离婚?”翔哥(化名)也没遇到过这种案子,愣了一会。我补充道:”精神病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不适格,无法符合意思表示真实这项,也就是说无法真实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翔哥道:”都精神病了,应该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吧!“我道:”我主要问的是主体问题。“翔哥表示不清楚这问题的答案。面对这火锅的热气,吃饭才是主要,也就没深究。回家后又想起这事了,就上网查了查,估计是典型问题,百度经验中直接就有,不过写的比较简单,故而我还是对该问题分析整理如下。
首先离婚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所谓的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在民政局的主持下,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按民政局工作人员的指导将程序走完,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结束。离婚协议是该程序中最重要的一项,本人认为离婚协议虽因其涉及人身问题不受《合同法》调整,但其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但精神病人签离婚协议,既不符合行为人应具备相应行为能力,也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故而精神病人是不能协议离婚的。所谓的诉讼离婚,就是一方去法院起诉,然后另一方应诉,最后法院判处离婚。这也是保障《宪法》规定婚姻自由的最坚实的后盾。既然是诉讼,那么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精神病人应诉,一种是精神病人起诉。先谈精神病人应诉,即精神病人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因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而其需要代理人。因是否是间歇性精神病等情况,对最终结果影响不大,故这里就不细作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故而由法院指定代理人应诉是最终的结果。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件是涉及人身和财产两部分的案件,代理人的作用是为了维护精神病人的财产权益,其代理的只是财产部分,因人身权利的不可替代性,其无权代理人身部分,即无法代为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人身部分由法院根据事实裁判。精神病人起诉,即精神病人作为原告,这种情况是百度经验直接说是不可以的,但其实要区分对待,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精神正常时是和一般人一样的,可由本人起诉。其他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其是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的,因其他人无法代理人身权利,故无人可起诉离婚。本问题至此算分析清楚了。但此时我想若精神病人受到配偶的欺负,那么不能离婚是否不能保障其权利。思考一会算想通了,其实不必拘泥于婚姻法,若精神病人财产受到侵害,那么代理人是可以就财产权利代为起诉的。若人生权利受到侵害,自然有国家依据《刑法》等法律维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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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宋志轩
  • 执业律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60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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