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玉辉律师

安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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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夫妻离婚谁来抚养子女?

来源:安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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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由于工作忙无暇照顾,孩子长期由祖父母照料生活,离婚时不需要另外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在法律上,孩子仍属于由 夫妻共同抚养,因此,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不必另外提起诉讼。

      2、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孩子的母亲了,但孩子母亲根本不管孩子,孩子的父亲能可以要回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你可以以孩子妈妈现在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3、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给孩子母亲了,现在父亲想要回孩子抚养权,应当提起什么诉讼,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立案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起诉书、起诉人的身份方面材料以及向法院提交的变更抚养关系理由方面的证据材料等。

      4、夫妻离婚时孩子出生几个月,法院判给母亲抚养,孩子父亲快两年没有看到孩子了,特别想念孩子,可以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吗?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想看孩子而孩子母亲不同意的话,孩子父亲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对孩子的探望权,无需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5、离婚时,孩子父亲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孩子就给他了。离婚后,孩子父亲有权要求孩子母亲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除非孩子父亲明确表示自行抚养孩子,无需孩子妈妈支付抚养费,否则孩子妈妈仍需要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6、抚养权纠纷,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7、父亲因犯罪进监狱了,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给父亲了,母亲想要回孩子抚养权,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四)款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给了父亲,现在孩子母亲的抚养条件更好一些,想把孩子抚养权给母亲,母亲也同意抚养孩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出具调解书。

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同时,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9、父亲在工地干活的时候致伤严重,日后可能无法行走。女儿由父亲抚养。母亲想让女儿跟自己生活,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如果孩子的抚养权现归属孩子父亲,母亲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归自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上述情况符合其中第(1)项的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利于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10、对于两岁以内孩子的抚养权,法院确定归属以将孩子判给母亲抚养为原则,以判归父亲抚养为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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