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军律师

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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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强奸案件—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蔡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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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奸案件的成功辩护案例:
检察机关控诉强奸罪经过资深律师辩护,检察院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描述:邹XX(男)与XX(女)两人系某公司同事,某日,XX要求邹XX同去网吧整理自己QQ空间上的照片,在邹XX到XX所住宿舍找XX的过程中,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XX向公安机关控告邹XX强奸,邹XX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主要证据为邹XX遗留在现场的体液,邹XX也对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予以承认。后邹XX被检察机关以强奸罪起诉到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X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案号:XX检刑诉字【2011】第724号
X年X月X日,被告人邹XX在被害人XX寝室内,不顾被害人XX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日,被告人邹XX被公安机关挡获。
 
公诉机关指诉:被告人邹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经仔细研究、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后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邹XX构成强奸罪。后经过控辩双方多轮、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XX检刑不诉(2012)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对邹XX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邹XX不予起诉。

成都市XX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案号:(2011)XX刑初字第802号
公诉机关以XX检刑诉字【2011】第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XX犯强奸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法院审理,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成都市XX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案辩护人:蔡军、韩伟,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资料来源:资深律师团队(蔡军、韩伟律师团队)办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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