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屋确权
来源:邹美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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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诉被告张××等二人所有权确认(典屋确权)一案,本律师代理原告阮××,由于在原告持有的以其母孙××名义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的所有权人一栏上盖有“房管处代管”字样,故本案确权过程异常艰辛,不但涉及到出典方(被告方)、承典方(原告方),还涉及到房管处的公房科、私房科、信访部门,最后在本律师的努力下,越城区法院作出(2014)绍越民初字第18号判决,确认原告母亲向被告父亲承典的楼屋一间及平屋一间产权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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