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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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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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非法拘禁罪上诉案适用缓刑

来源:章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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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非法拘禁罪上诉案适用缓刑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浉刑一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忽略上诉人认罪行为已构成自首的事实,实属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上诉人犯罪后主动拨打110报案,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犯罪经过,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构成自首。

卷宗材料里的《受案登记表》中明确记载了报案记录“2013年8月27日7时许,朱某通过110报警称……”;同时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上诉人被问及是怎么被带到公安局来的,上诉人讯问笔录里明确记载“我让我爱人张某报警后被110的警察带来的”,这一事实在张某2013年8月27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里同样得到了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相关规定,上诉人的认罪行为构成自首毋庸置疑。

2.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既然已认定同案犯朱某为自首,也应该认定上诉人的自首事实。

通过阅读整个案卷材料,上诉人确实有告知同案其他人员报警的事实存在,不论最终警察是因为谁的电话赶到现场,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主动投案的事实不可否认,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能单单认定朱某为自首而忽略其他被告人的自首事实,不合情理。

综上,上诉人投案具有明显主动性,客观上的确节约了司法资源,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除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外,上诉人还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归案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上诉人归案后主动认罪且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违纪之前科。

4.上诉人主观上并无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故意,他不让被害人离开,目的单纯,主观恶性小,就是想让被害人交出他的钱包,只因法律意识淡薄才触及刑事犯罪。从本案的犯罪地点“信阳市浉河区民权桥下溜冰场旁边的草地上”足以看出上诉人事实上并无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主观意思,否则上诉人完全可以将其带至更隐蔽的地方。

三、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对上诉人判处实体刑不利于家庭和睦及感化教育,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就连对被害人作出的35000元赔偿款,也是上诉人父母亲砸锅卖铁、东拼西借而来的。

2.上诉人还有一个5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如果上诉人被判处实体刑,会导致他幼小的女儿无人看管无人教育,这对孩子的成长是极其不利的。

3.上诉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使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悔罪表现,给予上诉人从宽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文作者:章燕 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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