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荣律师

徐洪荣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非婚同居最易“人财两空”

来源:徐洪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6
人浏览
 在现代生活中,非婚同居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特点。“同居”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时尚。据记者了解,目前社会上的同居人群不只局限于年轻男女,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也在不断加入这个行列。由于非婚同居并没有触犯法律,只能依据个人道德标准行事,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受到伤害的只可能是男女双方,没有人会对此负责。另据调查,每天去医院做人流的人群中有一半以上都是未婚先孕,也是非婚同居的产物。

A、不想承担婚姻的责任 只要彼此生活在一起

今年已过30岁的黄女士和卓先生是大学的校友,由于共同在学生会工作,时间久了双方坠入了爱河。毕业后,双双都留在了北京,为了天天相守在一起,干脆租了一间小屋,住在一起。刚开始也曾考虑过结婚的事,但因为大家听过太多类似于“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的话,又都害怕被婚姻束缚,所以认为,只要彼此相爱,长相厮守,就不需要用婚姻来约束对方。 在这种想法的影响下,他们在一起生活了6年。直到有一天黄女士下班回到自己的小屋时发现他没在家,桌上留下一封信,内容说他是真心爱黄女士,也舍不得离开她,但是如果一个男人没有成功的事业,何以面对自己心爱的女人,让她过上幸福的生活。他说,北京不适合他,他要去南方闯出自己的一片天地,成功后再来找她。

B、由于子女和财产的因素 他们迟迟未能结婚

一对恩爱的老人,非常迫切地想走进神圣婚姻的殿堂,但是他们只能选择非婚同居。两位老人,男的姓吴,是某工厂的退休工程师,今年69岁;女的姓李,某厂下岗工人,今年50岁,两人在共同建筑的“爱巢”里同居的历史已将近4年。吴师傅早年丧妻,一个人拉扯孩子,把孩子抚养成人。李女士早年离异,性格也日渐孤僻。1997年底,两位老人在公园里晨练时偶遇,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天气变化了,相互提醒增减衣裳;生病时,总有对方在旁边细心照顾,关怀备至;并且两人平时总做一些对方喜欢吃的东西给对方送去。 吴师傅的脸上洋溢着幸福,他微笑着说:“从前一个人,吃饭都没兴趣做,胃口也不好,现在不想吃饭,就有人想法设法换花样去做,胃口也好了。有时病了,身边连一个照顾的人都没有,可是现在不同了……”吴师傅称,人老了就是想找个伴,既可以排解寂寞,也可以替儿女分担养老的担子。 两位老人也曾想过结婚。但一提到结婚,双方儿女就面红耳赤地反对。1998年底,吴师傅向自己的两个儿子讲出结婚的想法时,就立即遭到了反对。他们认为如果只是住在一起,他们并不反对。相互之间能有个照料,还能排解寂寞并不是件坏事,毕竟孩子大了不能总陪在老人身边。但要结婚就没那么简单了。吴师傅的孩子考虑到自己的父亲比对方大出近20岁,如果哪天吴老先生去世,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赡养李女士的义务。如果李女士的身体好还行,如果身体不好的话还要照顾她。家里的经济条件又不是很好,因此不具备赡养李女士的能力。而李女士的儿子、女儿都在美国,他们一致认为,吴先生和自己母亲结婚就是想分他们家的遗产,因此,对于此门亲事他们坚决反对。老人们对儿女们采取各个击破的方法,打越洋电话、请别人说服…… 半年过去了,儿女们仍固执己见,并坚持如果结婚,将与他们断绝关系。只要不结婚,随便怎么样子女都不反对。无奈之下,两人在1999年初开始同居。

C、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走到了一起

赵先生今年40岁,事业的成功使他成为了人们瞩目的焦点。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妻子的过早离世,使得他失去了生活中的依靠,工作的繁忙使得他的生活没有规律。这时,一个年轻能干的女孩走进了他的生活。钟小姐大学刚毕业应聘到了赵先生的公司。在一次宴会上,钟小姐的能言善辩为赵先生帮了不少的忙。在日后的工作中,他开始留意起这个新来的女孩。渐渐地,他被她深深地吸引,在工作中有意识地多照顾她,多提拔她。也许是心灵感应的缘故,他们终于走到了一起。其组合可谓最佳,两人运用自己的长处来弥补对方的不足,使得双方在工作中如鱼得水。正是因为这种默契的配合,他们住到了一起。在别人看来这幸福的一对应该有一个让人羡慕的结果,然而同居了数年的赵先生和钟小姐丝毫没有要结婚的意思。在赵先生看来,他依然深爱着已故的妻子,她在他心中的地位是谁也替代不了的,他不可能再去和别人结婚。钟小姐认为,照顾一下赵先生的生活是情理之中的事,对于结婚自己却没有考虑,因为如果将来有条件的话要脱离赵先生,自己开公司当老板。

D、一半以上做人流者未婚

朝阳区妇联维权处的一位专家介绍说,双方都没有配偶在一起同居,在过去曾经被认为是非法,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处理的办法,在今天来看,实际上就是一个道

德问题。但同时她又表示自己是坚决不提倡这种做法的。因为非婚同居就是一般的同居,不发生任何的婚姻效力,它是绝对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的任何一方都有随时离开的权利和自

由,如果一方与他人结婚了,也不构成重婚。

当谈到老年人因子女或财产问题不能够结婚无奈之下被迫同居的问题时,这位专家表示,在我国老年鳏寡比例相当高,据统计,不同地区分别达到1/2或1/3左右。然而,老年人的再婚难度也很大,主要原因就是子女反对和财产纠纷,因此同居生活满足了他们的愿望。既能相互照应,又能不结婚领证,这样就不存在财产继承和负担子女的问题了。虽然这种做法在情理之中,但她个人仍认为不该提倡。

朝阳区妇联的专家对记者说:因为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就引发了许多的问题和纠纷。

中广网珠海5月25日消息 好多人都会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好像是说,男女一旦结婚了,就不会再像恋爱时候那样浓情蜜意了,再加上一谈婚论嫁,经济成本也不可避免地变成了压力。于是,现在有的青年男女们开始恐惧婚姻,不愿意承担婚姻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出现了越来越多“只恋爱不结婚”、“只同居不登记”的现象。非婚同居现象增多,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惟一的结合方式,两性关系呈现多元化。 没有婚姻的束缚,男女双方是自由了许多,但是意想不到的麻烦也添了许多。恋爱期间、同居期间引发的财产纠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各类纠纷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案例一:香车送美女,反悔难要回

王先生今年34岁了,刚刚过去的2008年对于他来说是痛楚万分的一年,不仅自己的婚姻没有任何进展,而且最后还落得个人财两空。不但女朋友吹了,就连自己为女朋友花出去的26万买车钱也打了水漂,还白白搭上了近5000元的诉讼费

2007 年底,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小姐,经过一个多月的交往以后,两人的关系迅速发展成了情侣关系。为了表达自己对李小姐的爱慕之情,王先生得知李小姐想买一辆车的想法后,不假思索地就答应了。2008年2月19日,两个人一齐到了汽车市场,于是王先生毫不犹豫地从自己的储蓄卡中划走了260296 元,为李小姐买了一辆称心的帕萨特小轿车。

可惜好景不长,李小姐最终还是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强扭的瓜不甜,分就分吧。可双方为这辆轿车的归属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冷静下来后王先生终于想明白了,汽车的行驶证上终究登记的是人家的名字,恐怕要不回来了;可是钱是自己出的呀,你要车可以,但是购车款总要还给我的吧。经过向律师咨询之后,王先生一纸诉状把李小姐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小姐偿还借款26万余元,但由于没有相应证据,人民法院认定王先生与李小姐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王先生再次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李小姐,要求李小姐归还为其垫付的上述购车款。这次李小姐向法庭提交了她与王先生当初交涉时的三份录音电话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是原告赠予自己,赠予行为已经完成,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法院结合原告为被告支付购车款时双方系情侣关系、原告陪同被告去购车并自愿为被告支付购车款、原被告作为情侣期间经常互赠礼物以及原被告的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得出结论是被告有依据获得原告为其支付的购车款。最后仍然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分手约定“青春损失费”,“师出无名”虽有欠条也枉然

邓女士看着手中的欠条,懊悔不已。没想到自己和刘先生多年的同居生活就这样结束了,当初刘先生当着自己的面写下了十万元的欠条,就这样成为了一张废纸。

刘先生今年43岁,邓女士今年45岁。双方从2002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的登记手续。5年后,双方发生了矛盾,原本脆弱的同居关系维持不下去了,在2007年3月,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邓女士心里越想越生气,难道自己的这5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于是2007年4月12日,邓女士再次找到刘先生,以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为名要求刘先生予以补偿。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同日写下了“今欠邓女士十万元整,十日还清”的欠条。邓女士本以为欠条在手,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恶气。

没想到刘先生一纸诉状把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邓女士手中所持有的十万元欠条无效。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的有效凭据。本案中,刘先生出具的欠条所记 载的内容表明其与邓女士解除同居关系后,邓女士要求刘先生给付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邓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欠条不具有合法性。最后判决确认刘先生为邓女士出具的日期为2007年4月12日的欠条无效。

案例三:同居十多年男方暴亡,不能算事实婚姻

李女士与王先生均是离异,经朋友介绍相识,互相感觉不错,于是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女士就搬进王先生的平房里居住。王先生与他的兄妹不和,所以王先生、李女士二人与王先生的兄妹很少往来。从1996年两人在一起一住就是十多年,出双入对,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周围街坊邻居也都以为他们是合法夫妻。

2007 年10月20日晚,王先生突发心脏病,送到医院后没有抢救过来。王先生没能留下任何书面文件就撒手而去。在把王先生的丧事处理完毕,李女士回到住所时,门锁已被换掉,自己的个人衣物被装在几只箱子里放在了门外,箱子里放了一张纸条,大意是王先生的兄妹通知李女士:他们收回了王先生的房屋,让李女士限期搬离。

李女士随即报警,公安部门答复她:维持房屋目前的现状,李女士与王先生的兄妹之间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李女士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得到的解释是,由于王先生与她本人没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而我国从1994年2月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仅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李女士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法官提示:婚姻才是爱情的保障

通过以上三个典型案例说明,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由于人身关系的不稳定,也并不是只有自由没有负担。如何避免这样的纠纷呢?

一、不妨丑话说在前面。一般来说,在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比如亲属关系之间的经济往来,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日常的经验法则我们认为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是恋人情侣关系算不算特定的人身关系?这恐怕很难归结到这个范畴里去。所以男女在恋爱期间,难免有互赠礼物的情形,但不可让感情烧昏了理智。在大额经济支出的时候,一定要丑话说在前面,甚至写在纸上,或者干脆等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再进行。

二、走进婚姻。对同居者来说,要想避免风险,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三、保存和固定证据。如果同居者拒绝走进婚姻,还能够一直相爱着,那么一方就应该为对方多做些考虑,尤其是当另一方处于弱势时,一方就应该尽可能地保存和固定一些过硬的证据,比如财产协议,财产公证或者遗嘱公证等。

来源:珠海新闻网

双方感情好时可能不会计较有些问题,可是一旦遇到感情破裂分手时,麻烦也随之产生。双方共同的财产无法进行合理的分配,即使不分开生活一辈子,任何一方因故去世,另一方也不能够继承其遗产。同居的双方都不可能要孩子,因为没结婚所生的孩子不能享受正常应有的权利。而且即使有了孩子,如果双方不能结婚而最终分手,任何一方都应对孩子负有抚养责任,要再和别人结婚也很困难。基于以上的情况就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

每天去医院做人流的人群中有一半以上都是未婚先孕,而生下来的私生子被遗弃的现象也很频繁,没人要的孩子只能被迫送进福利院。近几年,由于未婚先孕,将孩子生下后活活掐死或从楼上随意扔下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些情况无疑给社会造成了相当大的隐患。由于我国的婚姻法对非婚同居中女方该享有的权利没有做任何的界定,这就注定了在这些悲剧中,真正受到伤害的还是女方和无辜的胎儿或婴儿。虽然在《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拟修改内容中有一条为:“男女非法同居期间,女方在怀孕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请求;女方提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与男方解除同居关系请求的,不在此限。”但他认为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还需要不断完善。同时,她奉劝那些想同居的人,尤其是女士一定要洁身自好。稿件来源:生活时报

以上内容由徐洪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徐洪荣律师咨询。
徐洪荣律师
徐洪荣律师
帮助过 370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1400号综艺开元大厦11楼由万家灯火酒店大厅进入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洪荣
  • 执业律所: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21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 地  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1400号综艺开元大厦11楼由万家灯火酒店大厅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