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玲律师

周玲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

民间借贷之出借人风险知多少

来源:周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2
人浏览

20105月份,李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张某,向其借款20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约定6个月后归还。同年7月,李某再次向张某借款15万元,同样当场出具借条,约定3个月后归还。同年11月份,由于张某催促,李某向张某归还15万元的借款,并由张某将该15万元的借条当场撕毁。于此同时,李某承诺该20万元借款于年底前还清。可是,时间到了20113月份,张某未见李某有还款意愿,且李某开始有意躲避自己,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2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庭审中,李某承认向张某借款20万元,但其提出已归还15万元,还剩5万元未还,还当庭出示汇至张某银行账户15万元的汇款凭证。而此时张某却无证据证明该15万元还的是另一笔借款。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5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

看了这个案例,相信很多人都会冒出一身冷汗,也会迫不急待地追问很多个为什么。为什么借出去的35万元钱缩水成了20万元?为什么明明是按照常规来操作的最后还会出现这么大的纰漏?为什么法院会支持借钱不还的人的主张?要怎么做才能保护好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关的避险方法。

一、口头承诺犹如昙花一现,手握借条才有安全感。

    当今这个讲究熟人关系的社会,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人会出于对对方的信任而将钱款给予对方却无任何书面证据,收入囊中只是对方的千恩万谢。在此情况下,一旦对方予以否认,出借人将面临“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即使出借人想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借款,但是也会因为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而导致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借贷过程中必须让借款人现场出具借条,这样方能有备而无患。

二、欠条简便但维权却不方便,借条能使借贷关系明确且保护力度大。

不要贪图简单方便而让借款人只出具一份欠条就了事。欠条只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实中欠条所表明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有多种,比如拖欠劳务费、货款、赔偿款、房租费等等,欠条本身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而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因此,若走诉讼途径,出借人可以凭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而欠条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才能以该案由起诉。另外,在同样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持有借条的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还款被拒时其权利才开始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年。而持有欠条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起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2年。可见,仅一字之差,却对于出借人利益的影响巨大。

三、非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合法用途才是借贷之本。

在书写借条时务必写明以下内容:出借人与借款人姓名(与身份证一致)、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借款时间、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利率及违约金等。不仅如此,而且出借人在出借钱款前,还要全面考虑借款人的信用度和偿还能力,并要问清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此时,出借人不仅无法追回出借款项,而且还可能会被罚款、拘留等。

四、高额利息只是温柔陷阱,合理方能成就理财之道。

民间借贷的多数出借人都会被高额利息所诱惑,以为这样的理财手法不仅安全可靠而且收益巨大,更有甚者将房屋抵押换取贷款投入民间借贷中,这样坐享其成的好事谁不想做?但素不知,收益大风险就大。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还本付息时,如借款人拒绝支付超过银行同类贷款4倍部分的利息的,法院是予以支持的。此时出借人的高利息回报的梦想化为泡影,一场白日梦终将醒来。

五、人保需谨慎,物保手续要完备,两者皆具更是好。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常常会为了谨慎起见,要求借款人提供提保,以确保出借款项的双重保障。不过,值得出借人注意的是,民间借贷中的的担保一般有人保和物保二种方式。其中,人保是指保证人,是除出借人与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与出借人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则由保证人替借款人履行到期债务。对此,出借人需要谨慎选择保证人,要仔细审查保证人的信用度、经济能力等,避免两头落空。物保是指物权的抵押与质押,也就是借款人将自己或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押给出借人,以降低出借人的借款风险。关于抵押是针对不动产的,而不动产的抵押需要办理抵押手续后才有效,并不是借款人将产权证放在出借人处就算完成抵押了。至于质押则是针对动产的,而对于动产的质押,出借人也会有风险,比如会因为保管、维护质押物而增加成本,或因质押物贬值而使出借人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因此,人保与物保各有利弊,如能两都皆具就更为妥当了。

六、还一笔消一笔,剩余款项重新出借条。

正如本文开头的案例,出借人以为借款人归还了一笔借款就将该笔款项的借条撕毁,就表明该笔借款已了结,而其他的借款只要原来的借条还在那么就安然无恙,可事实却打了出借人重重一记耳光。当出借人对借款人拥有多张不同金额、不同日期的借条时,如遇到借款人只还了其中一笔款项时,出借人可以将该笔款项的借条撕毁,但必须对其他剩余借款的具体款项进行重新整合,要求出借人出具一张新的借条,这样不仅在时效上进行了重新计算,而且不会将已还款的金额计算在未还的借款中,确保未还的借款能够全部得以实现。

“借贷有风险,出借需谨慎。”在商业经济发达的今天,民间资本的实力越发雄厚,我们在渴望资产增值的同时,更需要了解资本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从而能够合理避险,获得合理收益。



以上内容由周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玲律师咨询。
周玲律师
周玲律师
帮助过 13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498号科技广场1号楼902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玲
  • 执业律所: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02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 地  址:
    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498号科技广场1号楼9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