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代理词3
来源:占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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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原告的委托,我参加了今天庭审,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本案的关键是确认原告是不是具有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原告之前早已经取得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后半段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交给各省、自治区人大和政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户籍关系在本村的常住人员。
原告自1987年落户在被告一队,1989年包产到户时分得了承包地,1994年才与丈夫离婚,离开被告处外出务工。从1987年到1994年时间跨度七年,自然属于常住人员。因此原告之前早已经取得被告的成员资格。
三、原告为生活所迫外出务工,并不导致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的多份意见均认为,此种情况并不导致外出务工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具体意见不赘述,都在后面附带的复印件里。
综上,原告是被告的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分得补偿款。
代理人:
代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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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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