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俊律师

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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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纠纷

土地补偿费代理词1

来源:占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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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原告的委托,本律师参加了今天庭审,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一、本案基本事实

1、原告在原籍四川并未有承包地。

根据原告提供的原籍派出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知,被告在原籍并未有承包地。

2、原告当年因夫妻投靠落户在被告处,被告并向原告发包了1.5亩的耕地。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调解书、被告原来队长的证言可以证明。

二、被告无权收回原告的承包地

1、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1997)16号文件第第二条: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明确以下几点:(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

2、国务院办公厅明电发(2004)第21号文件: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

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经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中央的文件很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原告也从未同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有何权力可以收回原告的承包地?原告拥有法定的、党中央国务院认可的承包地经营权,被告为一小小的村委会,难道要和中央的精神作对?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办厅字(2001)9号文件:三、要解决好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的一份承包地。

四、要处理好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承包问题。

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文件进一步表明党中央、国务院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决心,小小的村委会为何至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于不顾?请被告现在回答此问题,为何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相违背?

三、原告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承前述,原告曾经分得承包地,只是被被告违法收回,但这不能剥夺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在不能承包土地是因为无地可分,但不得认定原告日后无权承包土地。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该法律释义第99页认为:参加村民会议的必须是本村村民。这里的村民要结合本法第十三条来分析,本村村民应当包括三部分:(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

(3)原告的户口至今在被告所在村。原告只是因为生活需要和社会发展的原因外出务工,但并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至今需要依靠耕地(如果耕地还未征收)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四、被告拒不提交1989年承包到户的档案以及目前土地补偿款的数额,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原告有被告的原负责人出庭作证原告分得土地,那被告为否认证人证言,应当提交1989年分地档案。但是被告拒不提交,当认为被告确实已经分过土地。

五、被告出示的乌鲁木齐市政府的文件并非原件,并且页数缺失,不得作为依据使用。另外,

综上述我们认为,原告因为婚姻落户在被告处,且曾经分得了承包地,说明其已经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没收了其承包地,但被告并无任何权利剥夺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是被告现在还有土地,原告是完全可以再次分得土地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本解释认定可以分得补偿款的主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而不是实际取得承包地的人。即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获得土地补偿款,与实际取得承包地无关。否则,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当这样载明:实际承包土地的人,可以获得土地补偿款。

五、被告所举文件并非并非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政府规章。

该文件仅仅属于一份通知,并非司法解释所认定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国法室主编的《立法法释义》第309页认为:应当注意,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并不属于规章范畴。

六、被告分配的具体数额由被告举证,原告无举证义务。

综上,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

代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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