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一案的报案材料
关于李X职务侵占罪一案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 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总经理。
犯罪嫌疑人: ,男,汉族,身份证号 ,高中,现住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 。曾在报案人处上班。
涉嫌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李X侵占报案人财产562 933.86元。
案情经过:XX集团应付报案人账款845 099.83元,报案人指派犯罪嫌疑人负责收取该集团应收账款及提供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犯罪嫌疑人向该集团谎称报案人的公司账号发生变更,要求该集团向其朋友的账户支付款项。XX集团累积向报案人支付了845 099.83元,犯罪嫌疑人只向报告人转交了282165.97元,侵占公司财产562933.86元。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但拒不偿还侵占的财产。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占报案人财产562933.86,属于“数额巨大”。 因此,特请贵局对李X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立案侦查,保护报案人的利益。
此致
XX公安局
报案人: 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8日
证据:1、对账单,证明XX集团应付报案人845099.83元
2、付款材料,证明XX集团分批次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卡号支付了845099.83元。
3、收款材料,证明报案人只收取了 282165.97元。
4、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人处工作的证明。
6、犯罪嫌疑人朋友银行卡的复印件以
7、犯罪嫌疑人朋友的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