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能随意转走未成年子女房产
来源:胡方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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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房屋产权申请登记,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产权,应当由其监护人同意并代为办理。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解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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