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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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综合

汽车配件消费维权起诉状

来源:李金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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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


被告:浙江XX汽配城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XX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X。


被告:浙江XXXX汽配城XXXX微型汽配商行,地址:浙江XXXX汽配城XX号楼XXXX号,电话:010 010010 010,法人代表:XXXX。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工时费:600元,材料费:200元。

2:要求被告退还购买发动机费:1750元。

3:要求被告按照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1750*3=525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14日,原告在被告浙江XXXX汽配城XXXX微型汽配商行购买465E6发动机总成、机油、防冻液、机油滤芯、维修包、胶水等商品,并于次日安装完成。在正常使用第三天发生故障(发动机水温高)。经原告仔细排查为被告出售产品质量问题,第一,被告出售发动机总成是由柳州XXXX汽配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是一家销售公司不具有生产发动机的能力,第二,被告出售发动机总成没有生产标准,第三,被告出售发机总成没有通过国家的强制安全认证,第四,被告出售发动机总成所标商标不属于柳州XXXX汽配有限公司,第五,被告出售发动机总成没有正规的编码,第六,被告行为存在欺诈:(1)原告所要购买的是发动机总成,可被告提供的却是缸体缸盖总成合格证,(2)被告没有告知原告该产品为拼装机。第七,被告提供商品标识不合法。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杭州市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起诉状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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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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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2330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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