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消费维权起诉状
起 诉 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
被告:浙江XX汽配城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XX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X。
被告:浙江XXXX汽配城XXXX微型汽配商行,地址:浙江XXXX汽配城XX号楼XXXX号,电话:010 010010 010,法人代表:XXXX。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工时费:600元,材料费:200元。
2:要求被告退还购买发动机费:1750元。
3:要求被告按照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1750*3=525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14日,原告在被告浙江XXXX汽配城XXXX微型汽配商行购买465E6发动机总成、机油、防冻液、机油滤芯、维修包、胶水等商品,并于次日安装完成。在正常使用第三天发生故障(发动机水温高)。经原告仔细排查为被告出售产品质量问题,第一,被告出售发动机总成是由柳州XXXX汽配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是一家销售公司不具有生产发动机的能力,第二,被告出售发动机总成没有生产标准,第三,被告出售发机总成没有通过国家的强制安全认证,第四,被告出售发动机总成所标商标不属于柳州XXXX汽配有限公司,第五,被告出售发动机总成没有正规的编码,第六,被告行为存在欺诈:(1)原告所要购买的是发动机总成,可被告提供的却是缸体缸盖总成合格证,(2)被告没有告知原告该产品为拼装机。第七,被告提供商品标识不合法。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杭州市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起诉状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