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债权债务

居住权入法,事关您的房屋买卖!

来源:高然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9
人浏览

案例思考:小李欲购买一套房子,但因经济能力有限,便去找父亲老李商量。老李提出,他可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子登记在小李名下,但自己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直至去世。小李同意并与老张签订了书面协议。后小李生意资不抵债准备卖房还债,老李得知后拿着协议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那么,老李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读:法院审理后认为,居住权不属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老周起诉时,我国的法律并无居住权的规定,法官不能创设物权权利。因此即便老李和小李曾经进行过约定,法官也不能确认老李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十四章,增设一项用益物权——“居住权”,确立了“居住权”法定物权的地位。


(一)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具有物权排他性等特征。居住权是为了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需要,居住权人对房屋可以进行专属的、排他的利用。《民法典》颁布之后,上述案例中的老李和小李通过合同约定,满足一定的要件,老李的居住权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如何设立居住权

按照《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分为两种:一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二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1)合同设立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按照以上规定, 居住权作为设立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同样采取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因此,当事人仅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不能促使居住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并办理居住权登记。所以,老李和小李签订协议之后,双方仍需办理居住权登记,否则居住权不能设立。


(2)遗嘱设立

《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 230 条规定,自遗嘱生效即继承开始时,居住权设立,而不以办理登记为设立条件。如果遗嘱人生前设立遗嘱,房屋所有权由子女或直系亲属继承,又单独为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设立房屋居住权。那么,其子女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同时需执行该房屋上已设定的居住权。


(三)居住权的其他规定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据此,居住权是不得转让和继承的,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另有约定。也就是说,老李取得居住权后,不能将其居住权转让或再设立遗嘱将居住权遗赠给自己的女儿,其死亡后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在于把居住、使用的权利和所有、处置的权利分开。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自由处置权利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甚至小李将房屋完成了过户,因为所购买的房屋已经登记了居住权,买房者也可能无法入住。

(四)结语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将不动产(房屋)物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割、分配,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在今后的房屋买卖交易中,居住权的设立与否将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未来我国房屋进入存量房时代,二手房交易占比逐渐扩大。房屋交易中除需要查清楚相关产权,还需要对该房屋的“居住权”进行查询了解。

以上内容由高然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然翔律师咨询。
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 753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然翔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3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