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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内,能否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高然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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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后直到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之前,一般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姻存续期内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我国婚姻法原则上不允许在婚姻存续期内进行财产分割的,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一、司法案例

 张某某、徐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2018年6月底起,双方因故分居生活。当年7月,张某某起诉离婚,因徐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系争房屋系张某某、徐某婚姻存续期内于1997年取得,该房屋于2017年被征收,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徐某可获得动迁补偿款600万元。2018年,徐某两次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200万元。后经张某某多次讨要,徐某给予张某某1万元。徐某提出张某某回到其居处,双方共同生活再行支付治疗费,而其他动迁款项的去向,徐某前后陈述不一。现张某某身患癌症,享有大病医保,在治疗期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徐某辩称,系争房屋的性质为公有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款包含其另觅经营场所或寻找生计的因素,不能将所有款项都不加区分地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除法律规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徐某在领取200万元动迁款后,经张某某多次讨要,仅给张某某1万元,致张某某无法维持正常的就诊、生活开支。徐某在张某某需要钱款支撑重大疾病治疗的情况下,不但未尊重张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意愿,还将动迁款完全把控以作为双方恢复夫妻感情的砝码,对夫妻感情造成更深的伤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虽然徐某的行为并非完全符合上述情形,但按照举重以明轻的一般法理,徐某夫妻取得一笔方便分割的巨额款项,在徐某的行为已严重剥夺了张某某对动迁款平等处理权的情况下,理应赋予其要求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此外,徐某对于已经领取的动迁款项的去向,前后陈述不一,且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其行为亦符合“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故,张某某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动迁补偿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律师解读

 本案有两个焦点:其一为系争房屋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二为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  

 焦点一:系争房屋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被告婚后未对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而系争房屋系张某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徐某所称的系争房屋非居因素所对应的营业执照也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系争房屋所有动迁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需进一步了解夫妻共同财产,可链接第九期文集)

 

焦点二: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条解析: 

1. 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上述情形时,法院可酌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第一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情形是事实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包括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包括为了分割更多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另,《婚姻法》第47条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第二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侧重于保护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关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在夫妻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处分共同财产。 

4.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许多夫妻经常采取假离婚或者婚姻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从而逃避夫妻债务,故法律予以规制和约束。

 5. 此外,《民法典》草案已将《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并入立法,提高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层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结语:虽然现行法律原则上不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由”。但是《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姻存续期间内双方对财产处分的主动权。若有上述规定之情形,尤其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都可以直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达到保护和惩戒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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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然翔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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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然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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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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