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债权债务

约定保本保息,固定回报的委托理财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高然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人浏览

通过阅读上期文章《帮别人购买理财,需要承担资金损失的责任吗?》,相信大家对委托理财协议有了基础的了解,知道应该订立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明确委托权限与双方权利义务。实践中,很多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本或固定收益条款,以确保签订理财合同后自己不会有损失。此类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如何呢?

 

一、司法案例 

2007年,董某与张某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董某将其股票账户内的100万元资金委托给张某进行股票投资,张某保证董某年收益12% ,超出该部分的收益归张某所有,如期间出现亏损或未能达到年收益12% ,则由张某向董某补足至年收益12% 。之后,张某通过董某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操作,截止2012年3月张某向董某交接股票账户时,董某股票账户内的资产余額为12.4万元。于是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按照约定向其支付股票账户亏损金额及约定收益共计1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约定的本金不受损失及保证固定收益内容属于“保底条款”,保底条款不符合委托理财法律特征,且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故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董某可另行主张合同无效的后果。前述判决生效后,董某以双方协议无效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其所受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对于协议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张某赔偿董某本金损失60万元。

 

二、律师解读 

(一)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保本及固定回报条款,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在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给付委托人约定的利息。如约定保本且所得年红利率(10%)等。

第二,保本及最低回报条款,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给付委托人不低于一定年红利率的收益;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第三,保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二)受托人为金融机构的保底条款无效

 根据《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据此,当受托人为金融机构时,无论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或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均认为保底条款无效。

 (三)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的保底条款效力

 目前,司法实践中,保底条款的不同类型对条款及合同的效力认定有较大影响。

1. 当事人约定保本及固定回报条款

此种约定固定收益及到期归还本金等条款,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行为并不关注,而在于追求本息回报,明显不符合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特征。故名为委托理财,实际属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处理。

2. 约定保本及最低回报或保本金不受损失条款

虽然双方约定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但双方对收益部分按约定比例分成,此种类型中并非是纯粹的借贷关系,一般倾向于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而委托理财一般面向的是具有较高风险的期货、证券等金融市场,保底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故通常认定保底条款为无效约定,即“保本”约定无效,并不能真的保本。

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委托理财合同是否随之全部无效呢?虽然《合同法》第56条中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签订保底条款,往往出于追求保底的同时带来较高的收益,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可以说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或核心条款。所以,法院判案一般认同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的观点,即“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合同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因此,如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的,则该合同可能因此被认定为“整体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

但不同地区法院间裁判口径不同,有少数法院认为保底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民事法律关系所遵循的意思自治原则,应该认定为有效。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认为:“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故,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基本采取了“全有或全无”,即条款有效则合同有效,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

 

三、结语 

通过《九民纪要》的指引,受托人为金融机构的保底条款无效已一锤定音,非金融机构的保底条款效力虽以无效为主,但仍口径不一,保底条款约定并不能真的保证委托人不受任何损失。在此,提醒大家: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勿贪便宜吃大亏。


以上内容由高然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然翔律师咨询。
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 753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然翔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3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