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债权债务

帮别人购买理财,需要承担资金损失的责任吗?

来源:高然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人浏览

当前理财形式多种多样,除了将自身财产交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投资外,将财产交由亲戚、朋友进行投资也是常见的形式,比如委托他人炒股、购买理财产品等。这种情况下,受托人需要承担理财款项灭失的责任吗?

 

一、司法案例

 

原告罗某(委托人)与被告孟某(受托人)系同学。被告在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理财顾问期间,以冲业绩为由要求原告购买其销售的理财产品。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16年1月13日、1月14日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并未与被告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被告于2016年1月14日、1月15日,向被告姐姐汇款10万元,备注为“某某一期股权基金”;审理中,被告表示转给被告姐姐的20万元即为原告所付款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该些理财产品系以被告姐姐的名义购买。后因基金公司爆发危机,导致损失无法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20万。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对于以谁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并无明文约定,被告作为受托方,可以以原告或自己的名义向他人购买理财产品,但在未获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不应转由第三人名义购买理财产品。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依照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孟某所述之以其姐姐名义购买的20万元理财产品是否为履行原、被告之间合同之举。原、被告之间对于以谁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并无明文约定,本案中罗某(委托人)是直接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对本人的财产不再有绝对控制权。根据《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据此,孟某以其姐姐名义购买的20万元理财产品,无论其姐姐是否知道孟某与罗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孟某在未获得罗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他人处分财产,使得罗某承担理财风险,不能视作已履行了双方的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现孟某表示购买的理财产品已无法按原定期限兑付,即使孟某确实以他人名义进行了购买,其也应对罗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委托理财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委托理财是指个人或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投资行为对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作,在严格遵守客户委托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客户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

委托理财案件属于金融纠纷案件的一种,其法律特征一般如下:

1、在纠纷起因方面,通常因为委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因赢余分配而引发委托理财纠纷。

2、在合同主体方面,原则上依法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委托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有特许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但若受托人(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的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若发生纠纷,不排除涉及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情形。

3、在合同内容方面,委托资产交付通常约定有资金财产的直接交付或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的委托管理;约定保底收益条款,约定受托人以谁的名义管理资产等。一般情况下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约定。但实践中也有不少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故委托资产被挪用而与受托人、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委托理财案件不在少数,法院通常按照权责一致和过错责任原则来权衡判断。

4、从法律性质方面,大多数委托理财行为更符合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特征,且属于全权委托代理行为。法院立案时通常以“委托理财纠纷”暂定案由,在最终确定案由时根据当事人间所订合同的具体内容可分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委托监管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信托合同纠纷案件等。

5.从举证责任方面,因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故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应是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受托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并对其进行资产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委托资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结语

 

委托理财合同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很多人在进行委托理财时都签订了有关合同,但委托理财双方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必然有承担相应风险的义务,建议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委托权限与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

以上内容由高然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然翔律师咨询。
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 753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然翔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3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