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债权债务

担任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高然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人浏览

导读:沈某出资成立A公司,其母亲徐某“挂名”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14日,沈某以A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合同骗取贷款430万元,并由徐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之后,A公司被注销,银行要求徐某对本金和利息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虽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仅在公司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从事程式化的工作(如在法律文件上签字),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是,法院最终仍判决徐某对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徐某仅以自己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免责抗辩,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现我们就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情形进行归纳。


一、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通俗来讲,法人是依法成立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最常见的法人就是公司,本案中“A公司”即为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我国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本案中,徐某即为A公司唯一的法定代表人。

两者区别:对内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往往处于公司的核心地位。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哪些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三、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一)民事责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大部分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均由法人承担,而法人人格独立,即使出现任何情况,自己都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明确,当法定代表人滥用股东、董事或高管的权利损害公司、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时,法人人格被否认,法定代表人就成为被追责的主体,须对自己的个人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管,违法忠实义务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行政及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此外,《刑法》规定了某些单位犯罪实施“双罚制”,即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往往具有股东、董事或高管的职务,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除非法定代表人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不知情,且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所以,即使法定代表人未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其他责任风险

1、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采取强制措施

(1)执行程序中的拘传、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2)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的配合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3)税务调查程序中的限制出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 结语

实际上,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层面上与实际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异,须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承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样的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由高然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然翔律师咨询。
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 753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然翔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3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