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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代书遗嘱?

来源:高然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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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遗嘱形式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①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④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上述五种。只要该份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上述五种形式均可制作遗嘱,并不是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何制作“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代书人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代替立遗嘱人书写遗嘱。相比公证遗嘱,代书遗嘱灵活度较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内容。因代书遗嘱并非立遗嘱人本人书写,故我国《继承法》要求代书遗嘱须具备严格的法定形式要件。由于代书遗嘱专业性较强,大部分非法律工作者的代书人只是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并没有遵照《继承法》的详细的规定办理代书遗嘱,往往会造成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制作生效代书遗嘱需同时符合如下要件:

1、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归属于立遗嘱人;

3、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由上述两个见证人中的一人进行代书;

5、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署,并注明年、月、日。 

此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求代书遗嘱需具备视听证据,但律师在办理代书业务过程中,均会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记录代书遗嘱的全过程,并另行制作谈话笔录,以此方便在今后还原订立遗嘱的全过程,提供给法院更多参考依据。

 

 

三、代书遗嘱被判无效的真实案例 

案件事实:被继承人任某生前留有代书遗嘱一份,将系争房屋遗赠给孙子任某某。该份遗嘱由许某某代书,傅某某、张某担任见证人,遗嘱中有见证人傅某某、张某与立遗嘱人任某的签字。庭审过程中,代书人许某某表示遗嘱系其根据被继承人口述,由见证人傅某某、张某帮忙翻译,在电脑中打字遂后打印。见证人傅某某表示其到场时,遗嘱已经打印完成。见证人张某表示遗嘱系被继承人口述,其与傅某某帮助翻译一两句,先由许某某书写,遂后再录入电脑后打印,但记不清是否在同一房间内打印。尽管上述三人对于立遗嘱当时的细节记忆不是非常清晰,但均证实遗嘱的内容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首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证人许某某自认打印了本案系争遗嘱,系本案遗嘱的代书人,但并未在该份遗嘱上签字,遗嘱亦未注明年、月、日。其次,代书遗嘱应当场制作当场订立,以保证时间及空间的一致性。三位证人对遗嘱形成过程的陈述,就遗嘱是否系被继承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这一关键事实,存在分歧。综上,系争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形成过程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被继承人的代书遗嘱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律师解读:本案中许某某作为代书人未在遗嘱上签名且未注明日期;三位证人陈述订立遗嘱的过程相互矛盾,无法证实订立遗嘱时符合时空一致性(即当场见证、当场代书、当场签字)。这种情况下,即使可以确认代书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鉴于代书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法院也会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请示》(京高法[2011]238号)作出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四、谁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对于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如继承遗嘱书上的代书人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双方显然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也会认为该遗嘱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致无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对遗嘱见证人作了补充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五、结语 

立遗嘱人在订立代书遗嘱过程中,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代书遗嘱的形式、程序、内容缺乏全面的认识,稍不留意就造成遗嘱存在各种瑕疵而导致无效,最终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大相径庭。立遗嘱人在办理代书遗嘱过程中,应当严格适用《继承法》之相关规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办理代书遗嘱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选择办理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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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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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然翔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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