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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吗?

来源:程长水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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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婚姻律师 夫妻财产】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吗?

    男女双方婚姻期间,往往一方提出离婚要求,而另外一方只在财产分割(特别是房产问题)、子女抚养等方面对自己有利的请提条件下才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因一方急于离婚,被迫同意另一方的要求,签署了包括财产归属另一方等内容的离婚协议。事后双方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急于离婚的一方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反悔,转而通过诉讼离婚并要求财产依法分割;或者急于离婚的一方因为忌惮离婚协议的条款而不愿离婚,而另外一方则通过诉讼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这样,便产生一个问题:男女双方诉讼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富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定,但是该规定应当是在双方已经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适用。因为离婚协议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和目的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反悔。另外,关于财产分割等内容的约定具有附属性,附属于双方关于人身方面(即离婚)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除双方具有离婚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所以当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关于离婚问题的约定并没有生效,附属于此的财产分割约定也未生效。

    【程律师提醒】实践中,上海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也是“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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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长水
  • 执业律所: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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