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长水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法学会会员,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栏目特邀嘉宾。现执业于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合伙人。程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专业处理房产纠纷:房屋拆迁补偿、房屋买卖、房产分割、房屋租赁、房屋相邻纠纷、公租房户名变更、房屋居间纠纷、房屋排除妨害等,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法律热线:150-2137-7783程律师擅长处理:房产案件、婚姻案件、劳动案件。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程长水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法学会会员,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栏目特邀嘉宾。现执业于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合伙人。程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专业处理房产纠纷:房屋拆迁补偿、房屋买卖、房产分割、房屋租赁、房屋相邻纠纷、公租房户名变更、房屋居间纠纷、房屋排除妨害等,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法律热线:150-2137-7783程律师擅长处理:房产案件、婚姻案件、劳动案件。
买房后发现与化工厂为邻,买房人要求退房被法院驳回。案情简述:最近,上海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案情主要是:陶某于2009年7月份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期房买卖合同,陶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并与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协议。2010年5月,陶某发现建成后的该房产对面不远处有一大型主要生产涂料的化工厂,且距离一百米处有一高压线塔,若长期居住于此,将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陶某向开发商提出要求退房,开发商没答应,陶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化工厂和高压线均建成于陶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不在被告规划开发范围内,且高压线塔和化工厂属于大型建筑,醒目可见,陶某可自行观察得知,对其考察也是原告在作出大额投资前所需具备的审慎态度。开发商没有披露的义务。遂驳回了陶某的请求。律师分析:本律师觉得这个案例有一定的警示意义,特别拿出来介绍给读者,以警示购房人在买房之前一定要审慎对待,实地调查房屋的周边环境和配套,如果属于买房之前已经存在的市政配套设施,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才发现对房屋价值有巨大影响而要求退房,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另外,即便是具有污染性的企业和市政设施是在买房后才建成,因为不属于开发商的规划开发范围,购房人也无权要求退房,只能要求相应企业和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婚姻律师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没地方住怎么办?上海离婚律师程长水主任提醒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婚姻存续期间所居住的房产是一方婚前财产,由此法院没有对房产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如果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房产归一方,另一方取得房屋所值价值的一半或者其他等值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上海离婚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上海婚姻律师经典案例】妻子怀他人孩子,丈夫能起诉离婚吗?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情形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呢?【案情回放】2008年6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次年3月王某怀了小孩。由于李某怀疑王某怀的孩子不是其亲生的,双方发生矛盾。后王某承认女儿系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所生。面对如此尴尬,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审理结果】法院在是否应当受理该案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律师说法】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情形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呢?由于对此法条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一方对对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在本案中,王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确立时,男女双方之间并未产生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情形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所以,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本意应理解为男方和女方双方行为而发生的怀孕、分娩,不应包括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否则,对男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分娩,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再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所以,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
夫妻之间房产过户如何办手续?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夫妻之间房产按其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可分为婚前个人房产和婚内共有房产。上海婚姻律师解析夫妻之间房产过户情形(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过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是约定双方婚内房产归一方所有的,都属于房产的赠与,应当先办理赠与公证书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内取得的房产在申请登记时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申请,所以对于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而实际属于夫妻共有的,配偶可以申请在房产证上追加自己的名字为共有人,但这不属于房产的过户。办理追加配偶为共有人的,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二)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房产过户: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后,领取离婚证书;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母亲去世时,一半房产属于她的遗产,配偶子女发生继承。父亲处分自己的份额是无问题的,但房产的一半属于遗产擅自处分,其他继承人可以主张分割。详询联系本律师
这样结合你的诉求来看,如果是分割拆迁款,则法院答复是正确的。
这要看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是否与时间、市场等相关。建议详询。
这样看具体情况,以及前后约定是否一致。
这种情况下,就没必要公证了。合同权益就是根据合同约定你可以获得的利益。只要合同签订的合法有效,就无需公证。
若以前居住过一年以上,且直到拆迁时无其他住房,是可以认定为同住人资格的。另外,更多的是依据此地此时的拆迁政策。建议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