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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来源:师红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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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则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修改,只有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时,区(县)政府才能提出修改规划的申请,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服务于城镇发展的基础设施或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拟选址用地确需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外的;
  (3)因安全生产、环保、军事、殡葬等特殊原因,拟选址用地确需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外的;
  (4)因城镇、村庄功能定位转变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对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进行修改的;
  (5)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
  2、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应保证市政府下达给各区县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规划指标不改变。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在报批前应依法完成专家论证和乡镇、村民代表听证工作。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要依法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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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师红伟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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