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知识问答:订立解除终止经济补偿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知识
第一部分 合同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关系双方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用中文书写?
答: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5、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在发生争议时,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部分 合同解除、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吗?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7、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答: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
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9、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
劳动合同?
答: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
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部分 解除合同补偿金
1、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哪些情况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来确定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列入经济补偿金计发的标准是什么?
答: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这里
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5、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