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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来源:宋美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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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23】

(一)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属于第(一)项“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于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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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美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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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宋美丽
  • 执业律所:广东奉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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