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诉贾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程某有一家加油站,贾某、陈某在原告程某处加油,二人尚欠程某5300元未予支付。二人遂向程某出具欠条一份“欠程某款5300元大写伍仟叁佰元(5300)欠款人贾某陈某”。贾某主张等麦收时和陈某算完账之后再还清偿原告程某的欠款。
原告程某诉称:2014年2月份,二被告欠原告加油款5300元,为此出具欠条一张,当时二被告承诺很快付清全部欠款,但二被告不守信用一直拖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但二被告仍分文不给且态度恶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5300元及利息。
被告贾某辩称:二被告欠款属实,但被告贾某是为被告陈某打工的。被告贾某主张等麦收后陈某打工回来被告和陈某算完账之后再还所欠原告程某的钱。
二、判决结果
被告贾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程某欠款5300元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贾某、陈某负担。
公民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贾某和被告陈某拖欠原告程某加油款5300元,并为此出具欠条一张,双方构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程某和被告贾某对欠条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楚。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程某的合法债权。原告程某请求被告贾某和被告陈某偿还欠款5300元的诉讼请求,是应该予以支持的。对于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鉴于原、被告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原告可主张二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支付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原告起诉二被告清偿欠款之日即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