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之夫妻共同债务
2007年7月20日,李某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李某出具借条。2009年7月23日,李某在赵某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2011年7月27日,赵某再次向李某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赵某认为,因本案借款系李某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李某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李某。至于赵某妻子秦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李某对赵某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对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秦某则辩称赵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赵某提供的借条是李某事后伪造的,秦某对赵某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李某的个人债务。其与李某于2010年7月开始分居,并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李某均未提及本案借款。
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
显然,本案是赵某和李某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以及在此前提之下被告秦某是否负有还款义务。
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为了逃避债务,利用夫妻、亲属、朋友等关系形成虚假诉讼的案件不断增多,本案就是一个典型。
从中可以看出: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