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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思考

来源:兆中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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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在当前,对公司治理的定义还存在一定分歧。一些学者按着公司治理的形式给公司治理下了这样的定义: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其他利益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另外一些学者则从公司治理的目的出发给公司治理下定义,指出:在代理经营情况下,由于出资的股东与代理经营公司的职业经理的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股东就要想出“招”来激励和监督经理,这个“招”就是公司治理最基本的含义。也就是说,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选择能胜任的管理者,并给予其激励和监督,以对付管理者为了自己的目标而背离股东的目标的“逆向选择”,以及不做什么错事,但也不十分卖力的“道德风险”,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根本目标。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只不过侧重点不同。对此本人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是指通过调整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层以及其他利益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和规定与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根本目标。
近些年来,特别是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公司治理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热潮。在我国当前的公司治理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诸如“内部人控制现象”、“用脚投票机制失灵”、“利用假帐和虚假信息圈钱”等一系列的难题。由于从根本意义上讲,公司是一个法律范畴,是法律拟制人,其设立、变更、终止、运行、发展无不基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须从公司之根本入手,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从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入手,规范公司的运作,从而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处理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必须由法律来规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法治基础的关键在于将劳动权利提升为劳动权力,并获得与资本权力等量齐观的法律地位。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制度相关联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职工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应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无视广大职工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的现象,包括在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国有股份为主导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劳动权利受制于公司里的各种与资本密切结合的权力。甚至在理论界也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并聘任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公司法》作为关于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在对劳动者法律地位的规范上没有显示应有的作为,根本没有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上给劳动者任何法律地位,仅仅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事实上,仅从公司的现实与未来发展来看,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除了股东,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经理人员以外,劳动者是一个永远无法绕开的主体。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建立以公司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如果不赋予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就无法克服公司治理实践中的诸多困难。所以,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确立公司权力二元化的法治基础,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使劳动权利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上还原为劳动权力,并获得与资本权力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完善公司外部治理。

      公司外部治理的核心在于主要以禁止性法律规范为最终保障,辅之以相关制度,对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职工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及代表机构(包括经理在内的公司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实施外部监督。其一,制定有关公司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实行体外监控。我国公司外部治理的实践表明,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群龙无首、相互推诿、缺乏可操作性、权力寻租、职能交叉性的“虚监”模式,公司治理将陷入积非成是、积重难返的困境。加大了法律的监控力度。因此用立法的形式将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及监督责任法律化,建立起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其


三,修订《公司法》或通过司法解释增强“法律责任”的可诉功能。

      可诉性是法律的基本特点,缺乏可诉性的法律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增强相关法律规范的可诉功能,对于消除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是十分必要的。
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从根本意义上讲,它是一项法治工程。只有从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监督机制两方面着手,才能标本兼治。进行公司治理还要涉及到公平与效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对立统一以及完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等诸多问题,显然,这些不是本文力所能及的。所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任重道远。



参考资料:

1、《公司法》 吴建中 编著 山东大学法学院组编

2、《利益主体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运作》 高宏道

3、《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 2002年3月第一版 地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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