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思考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在当前,对公司治理的定义还存在一定分歧。一些学者按着公司治理的形式给公司治理下了这样的定义: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其他利益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另外一些学者则从公司治理的目的出发给公司治理下定义,指出:在代理经营情况下,由于出资的股东与代理经营公司的职业经理的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股东就要想出“招”来激励和监督经理,这个“招”就是公司治理最基本的含义。也就是说,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选择能胜任的管理者,并给予其激励和监督,以对付管理者为了自己的目标而背离股东的目标的“逆向选择”,以及不做什么错事,但也不十分卖力的“道德风险”,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根本目标。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只不过侧重点不同。对此本人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是指通过调整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层以及其他利益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和规定与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根本目标。近些年来,特别是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公司治理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热潮。在我国当前的公司治理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诸如“内部人控制现象”、“用脚投票机制失灵”、“利用假帐和虚假信息圈钱”等一系列的难题。由于从根本意义上讲,公司是一个法律范畴,是法律拟制人,其设立、变更、终止、运行、发展无不基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须从公司之根本入手,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从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入手,规范公司的运作,从而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处理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必须由法律来规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法治基础的关键在于将劳动权利提升为劳动权力,并获得与资本权力等量齐观的法律地位。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制度相关联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职工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应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无视广大职工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的现象,包括在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国有股份为主导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劳动权利受制于公司里的各种与资本密切结合的权力。甚至在理论界也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并聘任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公司法》作为关于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在对劳动者法律地位的规范上没有显示应有的作为,根本没有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上给劳动者任何法律地位,仅仅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事实上,仅从公司的现实与未来发展来看,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除了股东,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经理人员以外,劳动者是一个永远无法绕开的主体。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建立以公司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如果不赋予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就无法克服公司治理实践中的诸多困难。所以,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确立公司权力二元化的法治基础,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使劳动权利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上还原为劳动权力,并获得与资本权力相同的法律地位。二、完善公司外部治理。公司外部治理的核心在于主要以禁止性法律规范为最终保障,辅之以相关制度,对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职工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及代表机构(包括经理在内的公司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实施外部监督。其一,制定有关公司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实行体外监控。我国公司外部治理的实践表明,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群龙无首、相互推诿、缺乏可操作性、权力寻租、职能交叉性的“虚监”模式,公司治理将陷入积非成是、积重难返的困境。加大了法律的监控力度。因此用立法的形式将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及监督责任法律化,建立起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其三,修订《公司法》或通过司法解释增强“法律责任”的可诉功能。可诉性是法律的基本特点,缺乏可诉性的法律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增强相关法律规范的可诉功能,对于消除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是十分必要的。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从根本意义上讲,它是一项法治工程。只有从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监督机制两方面着手,才能标本兼治。进行公司治理还要涉及到公平与效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对立统一以及完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等诸多问题,显然,这些不是本文力所能及的。所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任重道远。参考资料:1、《公司法》吴建中编著山东大学法学院组编2、《利益主体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运作》高宏道3、《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2002年3月第一版地震出版社
2014-08-14
论再审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内容摘要】诉讼主体是诉讼过程中被首先审查的项目,一般情况下,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立案时即被严格审查,主体审查不通过则不予以立案,法院开庭审理时,同样是先核对双方诉讼主体,法院在征求双方对对方主体的意见并在认定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后,才正式进行审理,可见,诉讼主体及诉讼主体的法律审查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实存在诉讼主体问题,但两审法院均未涉及,诉讼双方亦没有任何异议,在再审中,若发现确实存在诉讼主体问题,该如何处理?本文基于一案例略加阐述以供参详。【关键词】再审案件诉讼主体主体资格法律审查发回重审【援引案例】北京市A乡人民政府名下登记了一栋商务楼,1997年,A乡政府乡长同时为北京市B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A乡政府乡长与C企业签订《租赁合同》,A乡政府乡长(兼B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加盖B企业公章。2007年《租赁合同》到期,此时,A乡政府乡长不再是B企业法定代表人,A乡政府乡长与C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续期)》,A乡政府乡长在协议上签字,B企业盖章。2004年以后,B企业不再收取C企业租金,转由D企业收取租金。一直以来,A乡政府加盖公章出具用房证明等给C企业办理企业经营的各类手续。2008年,A乡政府乡长换届,B企业亦更换法定代表人,2009年,B企业起诉C企业,要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诉讼中B企业出具《说明》证实A乡政府与B企业无任何关系。(经B企业工商登记亦不显示与A乡政府存在任何关系)。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BC双方均未提及主体问题,两审法院亦未涉及主体问题,法院最终以其他理由判决B企业胜诉,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那么,本案诉讼主体是否存在问题?基于此,本文分情况阐述如下观点,以供参详:一、关于该案《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权利属性原则,涉及商务楼产权属于A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对于属于自己的财产有权进行民事处分,乡长是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依法有权代表乡政府在有关合同上签字。该案中,虽然A乡政府未在合同及协议上盖章,但A乡政府长期以来没有任何反对意见,且A乡政府一直为C企业经营提供服务(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如此完全可以证实该案涉及合同及协议均是A乡政府的行为,合同及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1997年,该《租赁合同》上未盖A乡政府公章,加盖了B集体企业公章,此时,A乡政府乡长即是B企业法定代表人,A乡政府和B企业完全可视作一个一家单位,商务楼产权属于A乡政府,由B企业名义管理。2007年,《补充协议》同样未盖A乡政府公章,加盖的是B企业公章,但此时A乡长不再是B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此本文认为,A乡政府与B企业之家是委托代理关系,由A乡政府授权委托B企业管理。AB无论是一家单位还是委托授权关系,均不影响《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有效性。二、关于该案B公司在2009年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该案情,本文认为,B企业的权利状态和主体资格应分情况确定:1、1997年至2004年,B企业是A乡政府实为一体,B企业受A乡政府委托管理商务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上盖章,收取租金,期间,其具有名义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仍然有A乡政府承受,就是说,B企业就该案《租赁合同》起诉,仍然需要A乡政府的专项授权,否则A乡政府应当参与诉讼。2、004年至2008年,A乡政府将收取租金的权利从B企业收回,同时授权D企业收取租金,B企业在此期间没有了收取租金的权利,但仍然是名义上的诉讼主体(缺乏实体权利),但若单独起诉,仍需要A乡政府的专项授权。3、009年B企业出具《说明》以后,并根据B企业工商登记,确定至少此时以后,A乡政府与B企业无关系,那么虽然《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主体还未变更,B企业已经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不再是名义上诉讼主体。三、关于发现主体资格问题后的法律处理原则该案的主体资格问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故一、二审均未发现,在再审中,由申请人发现并提出申请,对于主体资格问题的审查,再审法院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针对本案的特殊点:该案自始至终,A乡政府未出面,但其对标的物的权属是客观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乡政府知情,A乡政府亦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文书,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必然要审查主体。即便没有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亦应当变被动审查为主动审查,审理租赁合同案件,应当审查出租者的房产手续或授权文书,基于此,原一、二审就该案的审理确实存在重大遗漏。故此,本文认为,主体资格问题,应当适用主动审查原则,本案原一、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实未审查,确实存在重大漏审,基于主体审查属于程序问题,且本案中B企业目前的权利状态有待A乡政府予以印证,有关实体权利有待A乡政府澄清,涉及系列事项应属于一、二审的范围,故此本文认为,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四、关于该案诉讼主体问题产生的原因根据本案事实,乡政府的房子,委托公司来出租,又委托另一家公司收租金,乡政府一方面积极配合承租者盖章出手续,一方面在诉讼发生后,如消失一般,不再露面,为何如此,结合国家政策,本案可能国家关于地方小金库政策问题有关,可能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可能政府的灰色收入还有更多,在此,本文认为,法律应当是公平、公正的,法律对可能违反国家政策、可能隐瞒事实的情况不应纵容,应当依法秉公处理。综上所述,结合援引案例,本文认为:本案诉讼主体确实存在问题,再审法院应当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合法的处理。
2014-07-17
论公司管理与法律的关系
论公司管理与法律的关系【内容摘要】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不可替代的组织细胞担当着日益重要的社会角色,基于公司的重要性,对公司的管理规制即逐步被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公司管理从一开始的粗放式的管理模式演进到现代公司管理模式与国家的法治进步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基于公司管理与法律的关系展开论述,逐步提出公司法务管理的概念,力求为现代公司管理体制提供新的管理路径和管理思维。【关键词】誓约法律法务管理合规审查法律导向一、法律在管理学上的定义(一)法律在法学上的定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或法律在法学上的定义也在不断的演化。1、在上世纪后半期,我国关于法的定义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内容是由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特定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在上世纪后半期,我国法学工作者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和法之间的关系,确定了社会主义法与法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3、在上世纪末至今,我国法学工作者对法或法律提出了更多的定义和区分。确立了法律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整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由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效果组成。确立了法律的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我国法学工作者还借鉴引用了规则之内在性的法哲学观点来确立的概念。4、誓约法律概念: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使国民就社会资源分配达成的一种誓约。它以平等为前提,要求每个国民积极参与(定约)并信守自己的誓约。而不应该大多数人规避和反抗的是少数人统治、掠夺资源的工具。正确、积极地界定法律,有利于法律发挥应有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的概念应界定为一国国民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之誓约。提出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树立法律的平等观念、法律的推广执行。誓约法律总的概述即对自己参与协商(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协商)而制定的法律。(二)法律的管理学特性;细研各项法律条文,不难发现涉及法律内容即是要求对于特定的事项采取特定的方式去办理或者禁止办理特定的事项否则即被受到特定的处罚,在法律条文中还规定了办理特定事项的程序步骤,从而作到有条不紊的规范人们的行为。故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法律即是一项管理制度。法律在管理学上具有以下明显的特性:1、法律是最为谨慎的管理制度;从法律的制定上看,法律的制定程序是极为严格的,通过层层把关修正形成法律草稿公示,征求意见之后再修正,通过会议机构表决通过,最后由国家元首签字生效。可见制定法律的程序是极为严格的,故所制定法律的条文内容所表达的含义则是极为谨慎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可以看作是最为谨慎的管理制度。2、法律是最为基本的管理制度;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用以管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一整套规则,是最具体系且最为完整的管理制度,但基于法律规定不可能做到细致入微,很多事项需要对法律予以解释并使用道德规范来进行管理,在具体的社会组织例如公司中,则需要更为细致的公司管理制度来规制,故此在该意义上,法律是最为基本的管理制度。3、法律是最为简单的管理制度;从法律规定的范围上看,其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角落,协调管理着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可以说是面面具到,其涵盖性几乎囊括可社会的所有法律关系,可以说是最具涵盖性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因法律规定的谨慎,涉及绝大部分法律内容是相当宽泛的,故而是实践中,国家对于法律要不断的修订并不断的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以保障其具有可操作性。故基于法律的涵盖性和宽泛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可以作为最为简单的管理制度来应用。(三)法律在管理学上的定义;法律按性质类别可以分为刑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等大类,从管理学的角度分析:1、刑法是禁止性的管理规则,涉及内容禁止人们触犯,如果触犯了所禁止的内容要受到规定的人身处罚,而未禁止的事项则未在处罚之列;2、行政法是政府部门办事程序的管理规则,涉及内容要求政府职员照本宣科式的去办理规定的事项,如果办理了没有规定的事项即行使了没有规定职权则要受到处罚;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管理规则;4、商法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行为管理规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管理准则或市场交易的管理规则。本文所主要阐述的是上述法律大类中的民法和商法,从民商法律角度来讲,法律在管理学上的定义为:法律是一项整套的管理规则体系,主要包括主体实施行为路径的管理规则和主体之间调处关系的管理规则。二、公司管理与法律的关系(一)法律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公司管理要获得有利保障除了自身的机制之外,最重要的是依靠法律的保障;法律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支持合法的公司管理。(二)公司治理与法治的关系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以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公司治理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所谓法治即法律治理,在某中意义上是基于人治的治理方式而提出的,法治是一个包含多重含义并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法的一种重要属性——普遍约束力,是一种使社会参加者都应普遍遵守和执行的规范性秩序。法治是国家推行制度管理的标志之一。通过上述公司治理与法治的论述,了解公司治理与法治的关系对于了解公司管理与法律的关系本质是非常重要的;在此,本文认为:1、公司治理与法治都是推行制度管理而逐步达到最终管理目标的管理体系;公司治理和法治均排除了人治,其在制度管理形式上具有一致性;2、在管理学意义上,公司治理是法治在公司管理中的细化。3、公司治理系基于法治框架来完成公司管理的责权利制衡、科学决策和治理机制。(三)公司法律管理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公司法律管理是指以特定法律内容来作为最基本和最简单的管理制度来管理公司的模式。例如《公司法》对公司的诸多事项做出了规定,则公司可以将《公司法》规定作为最基本和最简单的管理制度来管理公司、规范公司行为。公司单单依靠法律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公司实现有效管理并达到好的公司治理效果,则必须实行法务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即公司法务管理,是指将具体的公司法律规定与公司具体情况相结合,将公司法律规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详细分解制定细致的管理制度,使得形成的管理制度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到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切实有效并便于执行,是具有法律实用性的公司管理制作行为。公司法务管理的特征如下:1、公司法务管理所制定的管理制度精准全面,是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政策的分解细化,属于依法制章,排除了违反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的存在;2、公司法务管理所确定的制度方案具有国家政策导向和法律导向的功能,能够具有预见性的指导公司经营向国家政策和法律倡导及提供优惠的发展方向拓展经营,防止了因国家政策和法律因素导致公司将来的经营损失;3、公司法务管理注重公司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文件与公司实际情况的结合,能够以法律的谨慎和务实特性制定出对公司具有实效性的管理制度。(四)公司管理与法律的关系本质法律是社会管理、经济管理、民族管理的体现形式,是公司管理制度的上限;公司是当前经济社会最为重要的社会组织机构,是最大数量的经济体,从法律服务与经济社会的立意来考虑,国家在民商法律立法原则上将与公司管理原则逐步实现统一。公司管理的前进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国家法律的制定思路,公司管理需要细致的管理程序和管理步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和国家对公司重视程度的提升,国家法律规则越来越重视程序性规则,并以程序性规则来保障实体规则的有效性,并逐步实现以法律程序作为公司管理合规审查的尺度。经过上述分析论述,本文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主角——公司的发展,公司管理与法律的关系本质将逐步实现公司管理制度由法律规定所衍生。(五)研究公司法务管理的现实意义研究公司法务管理的核心现实意义主要在于将公司管理与法律融为一体,将法治和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增强公司抗击经营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管理的全面提升。综上所述,本文通过阐述法律在管理学上的定义及公司管理与法律的关系,提出了公司法律管理和公司法务管理的概念,通过公司法务管理的概念倡导依法治理公司,将法律和公司事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公司管理向更高的层面发展。参考资料:1、梁慧星《法律的概念性》;2、叶星林《誓约法律概念》;3、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4、林子清《公司管理格式》;5、郭勇《公司治理的概念》;
201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