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洋律师

米洋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保险纠纷,刑事案件

10岁学生从教学楼四楼跳下,校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米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5
人浏览

  10岁学生从教学楼四楼跳下,校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昨晚,我在电视上看到一则新闻,内容为晋江市第一实验小学的10岁学生从学校教学楼的四楼跳下,经抢救无效身亡。该起事故立即引起了当地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强调做好善后工作。目前。案件的发生原因还在警方的调查当中。对该起事故,校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本期事故的受害者为10岁四年级的学生,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说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事故发生在学校的课间休息期间,即该起事故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目前的案情来看,校方说事故发生的教学楼平时很少人去,并且该学生是在课间休息时间受到伤害的,那么学校就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并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得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责任分配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学校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的话就是为教育机构有过错。

  本案中,该起事故的时间和地点均发生于在校期间,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对受害者应担承当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米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米洋律师咨询。
米洋律师
米洋律师
帮助过 667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C座17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米洋
  • 执业律所: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401*********97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 地  址:
    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C座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