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来源:米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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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举证责任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即行政机关这一方。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相比,更有举证能力。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在行政诉讼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合理,此时应由行政机关举出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但是,原告对以下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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