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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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南充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自行达成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后,当事人反悔,能否再次申请仲裁

来源:张德兆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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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后,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协议或反悔,对方当事人能否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

在此情况下,应当允许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主要理由如下:


(1)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自行和解,既是当事人双方享有的法定程序性权利,也是当事人行使实体权利的直接表现。
(2)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同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没有完全的法律强制力。为获得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评价,应当允许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
(3)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对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作出的终结的肯定性反映,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没有禁止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次申请仲裁从而恢复仲裁程序,从法无禁止即可行的角度出发,赋予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的权利同样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应然性反映。
(4)调解和和解贯穿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的全过程,立法没有必要采取禁止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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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兆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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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德兆
  • 执业律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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